作者说明。 本文初稿约写于 2022 年,原为一篇讨论“电子民主”的大学作业。2026 年重写时,我保留了原文的核心判断与两个主要案例,同时修正不准确的事实、过强的因果推断和不严密的法律表述,并把当时尚未展开的思想重建为一篇完整论述。本文于 2026 年 9 月完成最终事实核验与双语校订。

人民有权犯错,但操纵人民选择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

“我们绝不应当自欺地相信,一切善良的人都必然是民主主义者,或必然愿意参与政府事务。”

——F. A.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十章 1

一、人民有权犯错

假设有一天,一个国家举行了一次真正自由的投票。程序公开,选民能够表达意见,计票没有舞弊,反对者没有遭到压制。然而,交由全民表决的问题却极端得近乎荒诞:这个国家是否应当主动走向毁灭?多数人最终选择了“是”。

这显然是一个坏结果。它可能愚蠢、残忍,甚至不可挽回。然而,只要这确实是人民在自由条件下作出的共同选择,政府就没有权仅仅因为自己认为结果错误而推翻结果。政府可以在投票前劝告、警告、辩论,可以把全部风险摆到公众面前;但如果它在结果产生后,以“人民不够理性”“专家知道得更多”或“国家的长期利益高于多数意见”为由拒绝服从,那么被保存下来的也许是国家,却不再是完整意义上的民主。

民主不是一部保证输出正确答案的机器。它的正当性首先不来自结果的质量,而来自决定的归属:一个政治共同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人民有权作出明智的选择,也有权作出短视、错误乃至自我伤害的选择。所谓“人民有权自己犯错”2,并不是对错误的赞美,而是拒绝让某个自称更理性、更专业或更善良的少数人,永久取代人民成为政治的最终作者。

这并不意味着一项由多数通过的决定因此就获得了道德上的正确性。一个决定完全可能在民主程序上真实,同时在正义上错误;它也可能侵犯少数人的权利,因而受到宪法与道德的反对。本文并不试图提供一套完整的正义理论,而只想先追问一个更基础的问题:当一项决定被称为“人民的选择”时,它究竟是不是由人民作出的?

这一区分十分重要。对民主最危险的事情,不一定是人民作出了错误决定。更危险的可能是,决定事实上由另一种力量塑造、筛选或截断,却仍然以“人民意志”的名义获得合法性。人民即使判断错误,错误仍然属于人民;他者意志一旦伪装成人民意,公民便会同时失去作为决策者的身份和承担后果的责任。

二、我们已经忘记的委托

现代民主国家很少采用持续性的直接民主。国家规模太大,公共事务太复杂,没有任何社会能够让全体公民每天共同处理预算、外交、司法、公共卫生、能源、交通与无数行政细节。代议制因此是一种效率机制:公民把大量日常政治行动委托给议会、政府、法院与专业官僚,再通过选举、监督和法律程序对这些机构加以约束。

这里更准确的词不是永久“让渡”,而是制度化的委托。主权在原则上仍然属于人民,但大部分权力在日常生活中由代表和机构代为行使。问题在于,现代公民出生时,这套制度早已存在。我们没有亲历最初的契约,也很少逐项思考自己究竟委托了什么。政府制定规则、征税、管理边界、限制行为、分配资源,我们往往把这一切当成政治生活天然的背景。只有当某项政策直接触及自身自由时,委托的边界才突然变得可感。

因此,多数公民对“主权在民”拥有一种真实却模糊的认识。他们知道政府权力最终应当来自人民,却未必意识到国家每天替他们作出了多少决定,也未必持续感受到自己作为主权者所承担的责任。政治常常被压缩为几年一次的投票;在两次选举之间,公民则重新退回私人生活。

哈耶克提醒我们,善良的人并不必然愿意参与政府事务。许多人宁愿把公共决策交给自己认为更有能力的人。这种选择未必卑劣,也不必然反民主;它只是说明,民主社会中的公民并不会始终保持同等强度的政治参与。代表制利用了这种现实,也在长期运行中进一步强化了这种习惯:我们把复杂问题交给制度,然后逐渐忘记,制度所行使的权力原本需要以我们为名。

互联网改变的,正是这种委托与退出之间的关系。

三、互联网如何非正式地模拟直接民主

互联网没有废除议会,也没有把立法权直接交回每个公民。它却把一系列过去高度集中在政党、媒体和正式组织手中的政治能力,重新扩散给普通人:表达、组织、动员、监督、议程设置、筹款、结社、公开质询,以及对候选人、企业和政府施加持续压力的能力。

一段现场视频可能在数小时内迫使政府回应;一个原本被忽视的议题可能通过转发进入全国讨论;分散的个人可以在没有传统组织的情况下形成行动网络;网络请愿、众筹、标签运动和实时舆论,也可能影响候选人的表态、媒体的选题与行政机关的优先顺序。公民不必等到下一次选举,便能让自己的判断产生政治后果。

这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直接民主,却构成了对直接民主的功能性模拟。代表制仍在国家的中心运行,而它的外围出现了一层高频、连续、非正式的数字政治。公众每天都在表达近似投票的赞同与反对,平台上的注意力被转化为压力,压力再进入正式制度。政府不一定依法受网络舆论约束,却越来越难以假装它不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把一部分政治权力“还给”了公民。这里所说的权力,不只是发言的自由,而是产生现实政治后果的能力。它包括影响议程、监督政府、组织行动、改变选举环境,甚至迫使代表重新考虑已经形成的决定。

这种回归本身是有价值的。问题不在于普通人重新获得了过多权力,也不在于网络参与天然低于制度政治。真正的问题是,这些能力从来不是在真空中行使的。它们必须借助账号、排序系统、推荐机制、商业规则和平台基础设施,才能进入公共空间。权力看似回到了公民手中,却在返回途中经过了新的中介。

于是,一个此前不那么尖锐的问题变得无法回避:公民借以重新获得政治能力的渠道,究竟由谁控制?

四、真实意志、公开表达与最终选择

相信人民主权,并不要求我们浪漫化人民。

普通公民可能缺乏信息,容易受情绪驱动,可能盲从群体,也可能根本不愿为复杂问题投入足够时间。政治意见经常是不稳定的:同一个人会因为新信息、生活处境、周围人的态度或一场突发事件而改变立场。这些事实并不能成为剥夺其决定权的理由,却必须成为我们理解民主如何运作的起点。

我仍然相信某种“真实意志”存在。人对自身利益、价值、恐惧和未来,会形成相对真实的判断。但真实意志从不直接、完整地呈现在公共空间中。至少需要区分三个层次:一个人内心真正倾向什么,他愿意在别人面前说什么,以及他最终在政治上选择什么。

三者之间经常存在距离。即使在强调言论自由的社会,人也会考虑职业、家庭、朋友、声誉与群体归属。他可能因为害怕失去工作、被排斥、被永久贴上标签,或者承受某种“社会性死亡”,而隐藏真实判断。绝对无代价的畅所欲言几乎不存在。法律可以防止国家把人投入监狱,却不能消除一切社会后果。

互联网一方面降低了表达成本,另一方面又把这种社会压力放大到前所未有的规模。一个人的一句话可以脱离原有语境,被无限复制、检索和保存;平台营造出的多数印象又会反过来加剧自我审查。沉默不必然意味着同意,高声表达也不必然等于内心最稳定的判断。

更深的变化发生在意见形成之前。平台不是中性的内容仓库;它们决定信息以什么顺序出现、被重复多少次、与什么情绪相连,以及哪些内容几乎永远不会进入某个人的视野。研究发现,虚假消息在社交网络中可能比真实消息传播得更远、更快;带有道德情绪的语言更容易扩散;即使主动向人们展示对立观点,也未必自动降低极化,在某些情况下反而会强化原有立场。3–5

但这些研究同样不支持一种简单的“算法遥控论”。一项在 2020 年美国大选期间对自愿参与的 Facebook 与 Instagram 用户进行的实验发现,在约三个月内,将默认排序改为倒序时间流显著改变了使用时长和信息暴露,却没有在研究测量的若干政治态度上发现显著变化。该研究后来分别于 2024 年和 2026 年刊发勘误,涉及 Instagram 删除账号数据与轮播帖的处理,因此这里只把它作为一个有限例证:改变信息环境,并不必然在短期内产生可检测的态度变化。6

真正危险的状态不是人们完全没有信息,而是他们拥有大量经过选择的信息,于是误以为自己已经掌握全貌。他们可能阅读了无数内容,却不知道什么从未被呈现;可能感到自己在独立判断,却看不到决定其注意力边界的机制。信息充裕并不必然带来认知自主,它也可能制造一种完整性的错觉。

五、从“影响民主”到“控制民主”

把互联网的作用仅仅称为“影响”,有时过于温和。广告影响购买,演说影响听众,朋友也会影响彼此;如果平台所做的只是把更多意见放到人们面前,那么它与传统政治传播并无本质差别。

然而,数字平台能够做的不只是说服。它们可以控制通往公共注意力的入口,排列可见性的高低,决定什么能够扩散、什么被降级、什么被贴上标签、什么从搜索与推荐中消失。它们还可以规定账号继续存在的条件,并在关键时刻把某个参与者排除出主要讨论空间。

因此,我仍然愿意使用“控制民主”这个更强的表达,但必须准确说明它的含义。这里的控制不是百分之百决定每一张选票,不是把公民变成没有意志的机器,也不是主张某个算法能够单独制造任何它想要的结果。它指的是对民主形成条件的结构性控制:

  • 控制公众首先注意什么;
  • 控制哪些声音能够触达大规模受众;
  • 控制哪些情绪被持续放大;
  • 控制什么看起来像多数;
  • 控制哪些选项被视为可想象、可接受或不可讨论;
  • 控制谁有资格继续留在公共场域中。

一个人不必控制河流中的每一滴水,只要能够长期改变河床,就足以改变水流的方向。同样,平台不必决定每个公民的最终选择,只要能够持续塑造注意力、议程、可见性与参与边界,就已经获得了控制民主运行条件的能力。

原文中有一个判断,我仍然坚持:如果民主的实现必须经过某种媒介,那么谁控制这种媒介,谁就获得了控制民主的可能。互联网正是现代民主运作所依赖的重要媒介之一。

但“谁”不再是单一主体。国家通过法律、执法和非公开压力影响平台;平台通过规则和算法治理用户;政治人物、广告购买者、意见领袖与组织化群体又试图利用平台;用户则以迁移、抗议和舆论反过来约束平台与国家。权力在这些主体之间循环,因此变得格外模糊。法学家 Jack Balkin 将数字言论结构描述为由国家、私人基础设施与说话者组成的三角关系7;Kate Klonick 则把大型平台称为管理在线言论的“新治理者”8

电子民主的危险,不只是一条假消息或一次有争议的封禁,而是这一整套权力已经产生真实政治后果,却仍没有稳定名称,也缺少与其影响相称的程序和问责机制。

六、英国脱欧:民主选择与迟来的理解

2016 年英国脱欧公投是理解这一问题的典型案例,但它必须被谨慎使用。

官方结果为:脱欧 17,410,742 票(51.9%),留欧 16,141,241 票(48.1%)。双方相差约 127 万票,约 3.8 个百分点;投票率为 72.2%。 9 这不是可以忽略的结果:离开欧盟获得了多数票,也必须被当作一次真实的民主决定对待。

原先经常与这场公投联系在一起的“六百万人要求重新投票”并不准确。获得 6,103,056 个签名的英国议会请愿,要求的是撤销 Article 50、留在欧盟;它发生于 2019 年,距离 2016 年公投已近三年,并非公投结果揭晓后立即出现的重投请求。 10 请愿签名也不能与秘密投票、依法组织的全国公投直接等同:签名者未必全部参加了原公投,同一个社会在三年后也可能已经面对不同的信息和利益。

纠正这一点,并不会使案例失去意义。相反,它揭示了电子民主与正式民主之间的时间差。公投要求公民在某个确定日期,对一个高度复杂的问题作出二元选择;互联网政治却不会随着票箱关闭而结束。新的后果、谈判细节、经济预期和身份冲突继续出现,公众的理解与意见也继续变化。正式决定是一次性的,数字公共讨论却是连续的。

脱欧问题还显示了二元公投的压缩效应。“离开”或“留下”将贸易、边境、主权、移民、监管、北爱尔兰安排、政党竞争与国家身份等大量问题,压缩成一次二元选择。任何公民都不可能在投票时掌握全部后果,而网络信息环境又把复杂事实重新加工为口号、图像、情绪与高度定向的宣传。英国议会后来对数据分析、政治微定向和虚假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对平台在政治传播中缺乏透明度和问责提出了明确批评。11

但我们不能因此宣称“互联网造成了脱欧”,也不能仅凭票差较小就推断某类信息改变了最终结果。这样的因果结论超出了现有证据。更合理的判断是:当一项决定接近均分时,任何影响注意力与信息分布的边际机制都可能变得重要;而当这些机制不可见、不可审计时,社会便难以判断结果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公民的自主选择。

即便如此,选民仍须对投票负责。信息不完整是政治生活的常态,被说服、被煽动或后来后悔,都不能自动把选票变成他人的行为。除非能够通过正当程序证明存在足以推翻结果的违法干预,否则一项民主结果不能仅因后来变得不受欢迎而被事后取消。正确的回应不是把人民重新排除在决策之外,而是在下一次重大决定之前,建立更透明、信息来源更多元、也更便于审计的公共信息环境。

脱欧留给电子民主的真正问题不是“人民是否选错了”,而是:我们如何知道,这个错误——如果它确实是错误——真正属于人民?

七、私人所有的公共广场

大型社交平台通常以私人企业的身份存在。服务器、软件、品牌与商业模式属于公司,用户也在接受服务条款之后进入其中。从传统私法直觉看,公司当然应当有权管理自己的产品。

然而,当政治人物在那里向全国讲话,媒体在那里传播新闻,社会运动在那里组织,普通公民在那里判断事件的重要性时,“普通产品”的描述已经不够。全球性平台在所有权上仍然私人化,在功能上却承担了公共广场、传播基础设施、媒体编辑部和政治动员场的若干作用。它们不是国家,但它们作出的决定具有公共后果。

美国最高法院曾将社交媒体描述为当代交换观点最重要的场所之一,并使用过“现代公共广场”的比喻。12 但这一说法并不意味着私人平台已经自动成为政府机关。美国的“国家行为原则”(state action doctrine)仍然把第一修正案的直接约束主要施加于国家;仅仅因为私人主体提供了言论论坛,并不足以把它转化为国家行为者。13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在 Moody v. NetChoice 中强调,就具体平台功能而言,对第三方内容进行选择、排序和组织,可能构成平台自身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编辑判断。14

这三点放在一起,恰好说明了问题的难度:社交平台在社会功能上接近公共广场,在宪法分类上仍多为私人主体,在表达权上又可能拥有自己的编辑自由。我们既不能简单地说“公司拥有服务器,所以可以不受限制地决定一切”,也不能把宪法对国家的全部规则原封不动地套到每一个平台决定上。

由此形成的并非完全的法律真空,而是一道宪法与制度之间的断层:平台权力已经产生公共后果,与之相称的公共责任却尚未完整建立。

私人所有权不应自动消除公共功能带来的义务。一个平台越难以替代,越能分配公共可见性,其决定越容易跨越国界并产生政治后果,它就越需要具备政治意识、制度责任、行动能力与克制力。它必须有能力处理暴力威胁、违法内容和协同行动,也必须克制自己,不把商业规则悄然升级为不受审查的政治裁决。

八、特朗普账号封禁:一个权力与程序问题

2021 年 1 月 8 日,距离唐纳德·特朗普的总统任期结束还有十二天,Twitter(后更名为 X)以“存在进一步煽动暴力的风险”为由永久封禁其账号。Facebook 和 Instagram 也限制了他的发帖权限。Facebook Oversight Board 后来维持了即时暂停决定,却认为平台施加没有明确期限、也不属于既有处罚体系的“无限期暂停”并不适当,要求 Facebook 重新作出符合公开规则、必要性与比例原则的决定。Twitter 于 2022 年恢复该账号,Meta 也于 2023 年结束暂停;这里讨论的是 2021 年作出排除决定时暴露出的权力与程序问题。15–16

围绕此案的公共争论大致形成了两种立场:一方把封禁视为私人审查权的扩张,另一方强调平台对现实暴力风险负有即时治理责任。本文不对特朗普的政治立场作出评价,也不预设相关言论无害。公职不能使任何用户凌驾于公开规则之上;反过来,私人所有权也不能自动赋予平台无限制的政治排除权。

问题在于,谁有权作出具有如此重大政治后果的决定,以及这种权力应遵循什么程序。

封禁并没有让一位总统在字面意义上完全“沉默”。他仍然拥有白宫讲台、传统媒体和其他传播渠道。可它确实把一位仍在任的美国总统排除出了当时最重要的数字公共场域之一,并切断了他与数千万关注者之间已经形成的直接传播关系。这不是普通的账户服务纠纷,而是一项具有重大政治后果的排除决定。

紧急危险可能要求平台立即行动。面对可信的现实暴力风险,若必须等待漫长诉讼结束才能采取措施,治理本身可能失去意义。但“可以先采取紧急措施”并不等于“公司可以单方面作出永久且不可审查的政治处置”。越是紧急的决定,越需要明确的期限;越是影响重大的处罚,越需要公开理由、证据记录、申诉渠道与外部复核。

因此,本文所反对的并不是平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限制特朗普的账号,而是私人企业仅凭内部程序,便能够长期决定一个具有重大公共地位的人能否继续参与事实上的公共广场。若这种权力没有清晰边界、稳定规则和独立审查,它就会成为一种在公共法之外形成的政治排除权。

这类权力在一个案件中可能针对一位处于高度争议中心的全国性政治人物;在另一个案件中,也可能针对少数派候选人、反战活动者、揭露政府行为的人,或国家与平台都不愿听见的群体。制度评价不能取决于当下对象受欢迎与否,而应取决于权力本身是否有明确边界、正当程序与独立审查。

九、被操纵的人仍然是政治主体

承认平台能够控制民主形成的条件,并不意味着选民只是算法的无辜受害者。

“被操纵”是一个程度概念。现代信息环境虽然不平等,却通常不是绝对封闭的。一个人可能反复接触同一叙事,可能被愤怒和恐惧推动,也可能被群体关系束缚;但他仍可能搜索相反证据、暂缓判断、询问他人,或者承认自己并不了解问题。只要这种可能性没有被彻底消灭,政治主体性就仍然存在。

对公民提出这一要求也许很高,却是民主不可避免的代价。人民若要求拥有最终决定权,就不能同时在决定产生坏后果时,把自己描述成完全没有思考能力的人。选票之所以具有权威,正因为它被视为一个能够判断的人作出的选择。若所有受误导的选择都不再属于选民,那么绝大多数现实民主决定都可能被重新解释为某种传播力量的作品,人民主权也会在“保护人民”的名义下被逐渐掏空。

因此,三种责任必须同时保留:操纵者要为有意欺骗与煽动负责;平台要为其设计、排序和执行规则所创造的结构性后果负责;公民则要为自己最终接受、相信和选择的内容负责。

结构性控制与个人责任并不矛盾。平台改变的是选择环境,公民完成的是最终选择。我们不能用算法替选民在选票上签字,也不能用选民的签字替算法和平台免责。

十、数字公共空间需要什么样的约束

如果大型平台既不能被视为普通私人企业,也不是国家机关,治理目标就不应是让任何一方取得绝对支配。平台不能完全放弃内容治理;政府也不能借“保护民主”建立真理部;法院更不可能预先审查海量帖子。可行的方向,是把具有重大公共后果的平台权力纳入明确程序、分级处置、独立复核和责任追究。

至少需要以下原则。

1. 规则必须事先公开,而不是为具体对象临时发明

平台应以清楚、可理解的方式说明禁止什么、处罚如何升级、哪些因素会触发紧急措施。相同行为应受到可比较的处理。模糊的“价值观”不能单独成为剥夺公共参与资格的依据。

2. 重大决定必须说明理由和证据

删除一条普通垃圾信息与永久封禁一名主要政治人物,不应共享同样简陋的通知。处罚越严重、公共影响越大,理由说明就应越充分,并保留可供复核的证据记录。

3. 申诉必须真实有效

平台内部复核不能只是让同一自动系统再次确认自己。用户应有机会提交语境和反证;重大案件还应有资格进入独立于平台业务部门的外部申诉机制。欧盟《数字服务法》要求平台就特定内容删除或账号限制说明理由,并提供内部投诉及庭外争议解决渠道,这至少展示了一种把平台治理程序化的方向。17

4. 紧急措施必须真正是临时措施

当内容可能立即导致暴力或其他严重伤害时,平台应有权迅速限制传播。但紧急权力必须附带自动失效期限,并在极短时间内转入更严格的复核。不能以“情况特殊”为由,把临时决定无限延长。

5. 具有系统性民主影响的账号应适用更严格的程序保障

这不是为政治人物提供言论特权,而是承认封禁他们会影响大量公民接收信息、监督权力和参与选举的能力。对仍在任的国家领导人、主要候选人、重要公共机构与具有广泛公共利益的账号,长期或永久排除应自动触发独立审查。

6. 法院应当能够迅速审查重大的长期政治封禁

法院不需要批准每一次删帖,也不应成为平台的日常编辑。但当私人决定足以长期排除在任领导人、主要候选人或其他具有系统性民主意义的主体时,应通过立法建立快捷、明确的司法审查路径。法院审查的重点不是替平台决定每一句话是否正确,而是检查规则是否公开、证据是否充分、措施是否必要和相称、程序是否公正。

7. 大型平台应承担有限的公共接入义务

这种义务不意味着必须承载威胁、骚扰、违法内容或现实暴力煽动,也不意味着算法必须平等推广所有观点。它意味着,控制关键公共空间的平台不能仅仅因为某种政治观点不受欢迎或引发争议,就任意剥夺一个人进入基本传播渠道的资格。政治观点本身必须与违法或危险行为相区分。

8. 用户应能看见并选择自己的信息环境

推荐系统不应被当作不可质疑的自然秩序。平台至少应公开影响排序的主要原则,为用户提供不依赖个性画像的选项,并允许他们理解为什么看到某类政治内容。透明不会消除操纵,却能降低不可见权力的程度。

9. 政治广告、微定向与公共研究必须可审计

公民应当知道谁为政治传播付费、针对了哪些群体、展示了什么不同版本。合格研究者和监管机构也需要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访问足够数据,以判断平台是否系统性放大某类风险。无法被观察的权力,也几乎无法被民主治理。

10. 国家对平台的压力同样必须透明

平台并不是唯一可能操纵公共空间的主体。政府也可能通过执法威胁、非公开沟通或监管交换,要求平台压制自己不愿直接禁止的言论。任何国家要求平台限制政治表达的行为,都应留下可审计记录,并接受法律与公众监督。否则,所谓“平台自治”可能只是国家审查的外包。

这些原则不会消除冲突。平台也拥有自身的表达与编辑自由,国家监管同样可能被滥用。真正的制度设计不是假装风险可以归零,而是避免任何一方同时垄断规则制定、事实判断、处罚执行和最终申诉。

十一、我们已经身处其中

电子民主不是一个等待未来社会决定是否采用的制度。我们不可能简单退出它。关闭所有网络政治参与,不仅不现实,也会夺走互联网已经交还给普通公民的表达、组织与监督能力。

但电子民主也尚未取代代议制。议会、政府、法院、政党和选举仍然构成民主政治的核心。数字技术正在这些正式制度的外围形成一层新的政治结构:它没有一部统一的宪法性框架,边界也不清晰,却能够塑造议程、聚合情绪、分配可见性、组织行动,并迫使正式权力回应。

因此,真正需要被限制的不是公民重新获得的政治能力,而是决定这种能力如何被看见、连接和放大的中介权力。国家不能以保护人民免于错误为由,从人民手中收回最终决定权;平台不能以私人所有为由秘密治理公共生活;公民也不能在选择造成后果时,把全部责任推给信息环境。

民主可能失败,人民可能后悔,一个政治共同体甚至可能主动选择伤害自己。我们可以批评这种选择,可以努力说服它改变,也可以建立更好的教育、媒体和程序,使它在决定之前看见更多事实。但只要我们仍然相信民主,就不能让一个未经授权的中介者,悄悄接管人民作出决定的过程。

电子民主的任务,不是保护人民免于犯错,而是确保犯错的人确实是人民自己。

  1. F. A. Hayek, The Road to Serfdom, ch. 10, “Why the Worst Get on Top.” 在线文本 ↩︎

  2. 本文对“人民有权犯错”的论述区分了民主决定的真实性与决定内容的道德正当性;它不主张多数票能够自动取消基本权利或终结关于正义的争论。 ↩︎

  3. Soroush Vosoughi, Deb Roy, and Sinan Aral, “The Spread of True and False News Online,” Science 359, no. 6380 (2018): 1146–1151. DOI ↩︎

  4. William J. Brady et al., “Emotion Shapes the Diffusion of Moralized Content in Social Networks,”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114, no. 28 (2017): 7313–7318. DOI ↩︎

  5. Christopher A. Bail et al., “Exposure to Opposing Views on Social Media Can Increase Political Polarization,”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115, no. 37 (2018): 9216–9221. DOI ↩︎

  6. Andrew M. Guess et al., “How Do Social Media Feed Algorithms Affect Attitudes and Behavior in an Election Campaign?” Science 381, no. 6656 (2023): 398–404. DOI 。另见 Science 于 2024 年和 2026 年刊发的两则勘误:DOI 2DOI 3 。前者涉及已删除 Instagram 账号所造成的数据处理问题,后者涉及轮播帖与非轮播帖的区分。本文只将该研究作为一个限定性例证,不把它概括为关于所有平台、用户或时期的普遍结论。 ↩︎

  7. Jack M. Balkin, “Free Speech Is a Triangle,” Columbia Law Review 118, no. 7 (2018): 2011–2055. 论文 ↩︎

  8. Kate Klonick, “The New Governors: The People, Rules, and Processes Governing Online Speech,” Harvard Law Review 131, no. 6 (2018): 1598–1670. 论文 ↩︎

  9. UK Electoral Commission, “Official Result of the EU Referendum Is Declared,” 24 June 2016. 官方结果 ↩︎

  10. UK Government and Parliament Petitions, “Revoke Article 50 and Remain in the EU,” Petition 241584, closed 20 August 2019, 6,103,056 signatures. 官方请愿 ↩︎

  11. House of Commons Digital,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Committee, Disinformation and ‘Fake News’: Final Report, 2019. 议会报告 ↩︎

  12. Packingham v. North Carolina, 582 U.S. 98 (2017). 法院判决 ↩︎

  13. Manhattan Community Access Corp. v. Halleck, 587 U.S. 802 (2019). 法院判决 ↩︎

  14. Moody v. NetChoice, LLC, 603 U.S. 707 (2024). 法院判决 ↩︎

  15. Twitter, “Permanent Suspension of @realDonaldTrump,” 8 January 2021. 封禁说明 ;Elon Musk, “The People Have Spoken. Trump Will Be Reinstated,” X, 19 November 2022. 恢复账号说明 ↩︎

  16. Oversight Board, “Former President Trump’s Suspension,” Case Decision FB-691QAMHJ, 5 May 2021. 案件决定 ;Meta, “Ending Suspension of Trump’s Accounts With New Guardrails to Deter Repeat Offenses,” 25 January 2023, updated 12 July 2024. Meta 说明 ↩︎

  17. Regulation (EU) 2022/2065 (Digital Services Act), especially arts. 17, 20, and 21. 欧盟法规 ;European Commission, “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欧盟委员会说明 ↩︎